辽宁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详细介绍
个人剂量检测原则:
1.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2.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 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